徐州市建设机械金属结构协会章程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经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名称 徐州市建设机械金属结构协会,简称徐建机金协。英文名称: XuZhou Construction Mechanic and Metal Struct ure Association缩写为: XzCMSA。
第二条 徐州市建设机械金属结构协会是由本市从建设机械、建筑钢结构·网架及制品;建筑门窗(钢、塑、 铝、木);建筑门窗型材及配套件;建筑模架与扣件等生产加工、经营销售、施工安装企业,为本行业配套服务的相关产品的生产企业和有关设计、科研、大专院校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盈利行为的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二个率先”为指导;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坚持改革开放的总方针,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遵守我国的宪法、法律,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施科技兴市、科技兴业和可持续发展战略。通过为政府、为行业和企业服务,推动全行业的技术进步, 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提高产品质量,促进结构升级,增加经济效益,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徐州市建设机械金属结构协会是经徐州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市级地方性社会团体法人。业务上受徐州市建设局的指导,接受徐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依据我国现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规章,可同国内外相应组织签订有关民间的经济、科技等交流与合作的协议、协定和其它文件。
第五条 徐州市建设机械金属结构协会会址设在徐州市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根据国家建设事业的发展,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党的方针和国家产业政策,经济技术政策和法律法规,以科学技术进步为先导,提出本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技术、政策性的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推动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反映企业的要求,传达政府的指示,当好企业与政府间的桥梁和纽带。
2.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加强价格自律,监督行业内产品质量、稳定价格、信用服务、人才流动、维护行业公平竞争。采取必要的方式,抵制伪劣产品进入建筑市场,推动企业开展健康有序的竞争,引导和推动企业做大做强。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3.组织技术创新,向社会推荐、宣传名、优、新产品的应用,积极为企业拓展市场;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科技攻关工作;组织开展行业、技术民间交流与合作,以信息交流平台等最快的方式、为政府与企业沟通,传播现代科学知识,为企业提供信息化服务,开展技术咨询;组织技术成果转让,积极扶持企业走向市场。协助政府部门制订、修订产品与工程技术标准、文件。
4.培养人才、举办各类技术、技能、管理培训班,提高全行业的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协助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生产许可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申报、晋级等(其它资格证照)的前期咨询工作。
5.积极兴办行业公益事业,做好行业会讯,技术书籍的编辑、出版、发行工作。
6.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徐州市建设机械金属结构协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由本市从事建设机械、建筑钢结构·网架及制品;建筑门窗(钢、塑、 铝、木);建筑门窗型材及配套件;建筑模架与脚手架等生产、经营销售、施工安装企业,为本行业配套服务的相关产品的生产企业和有关设计、科研、大专院校等企、事业单位 ,凡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工作,缴纳会费,均可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分专业)批准即成为徐州市建设机械金属结构协会会员。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长期从事本行业工作,经验丰富并有技术专长的人士,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工作,可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分专业)批准,即成为徐州市建设机械金属结构协会个人会员。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4.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和监督;
5.有权使用“徐州市建设机械金属结构协会会员”的名义和标志;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会章,执行本会决议;
2.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向本会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
5.依照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同时报市建设局审查同意,并经市民政局批准。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讨论并决定协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通过重大提案并形成决议;
4.选举和罢免理事;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理事通讯会议形式。根据理事会2/3的理事提议及紧急情况下秘书长的要求,可在任何时间和地点召开会议。理事会须有2/3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的职权是:
1.贯彻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推选名誉理事长,
11.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1、3、4、5、6、7、8、9项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会议形式。常务理事会须有2/3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素质好; 对政府负责,对企业服务。
2. 具有较强相关专业业务能力, 具有专业相关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职称,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 一定影响;
3.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换届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建设局审查同意,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或授权一名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2.贯彻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3.检查、督促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代表协会签署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等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
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名,秘书长为协会常务理事会成员,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并领导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主持召开各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和实体负责人的工作会议并安排开展工作,完成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布置的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负责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经费来源
1.会费;
2.政府的资助(政府专项资金)。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国内外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协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五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接受政府、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市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之日起后30日内,,报市民政局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其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会员大会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本章程在执行中出现一些必要的非原则性的变通,可经常务理事会做出暂行决定,再报下一届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徐州市建设机械金属结构协会
二○○六年五月

